106年全國運動會違禁物品管制清單

  1. 槍(含模擬槍及玩具槍)、砲、彈藥、刀械及爆裂物。
  2. 腐蝕性及放射性等化學危險物品。
  3. 各類毒品、有害生物製劑、傳染病原體等危險物質。
  4. 燃油、瓦斯、酒精、鞭炮、壓力噴罐等易燃、易爆之危險物品。
  5. 不明用途之粉末或液態物。
  6. 玻璃瓶等易碎物及箭、飛鏢、剪刀等尖銳物。
  7. 各種材質之棍棒、鋤頭、鑿子、長柄狀物(含長柄雨傘)等易造成人身傷害之物 品。
  8. 非本賽會競賽項目之弓、球類、球拍、球棒、球桿、飛盤等類似物品。
  9. 超過 50*50*50 ㎝之提包及腳架(含自拍棒)。
  10. 各式軟硬包裝飲料或飲用水,攜入場館時須接受安檢及攜帶人當場試用後,方 可攜入。

    ※酒精類飲料一律不得攜入。

    ※開閉幕典禮一律禁止攜入。

  11. 非大會贊助商及合作廠商,不得攜帶以營利為目的之物品。
  12. 帶有政治、種族歧視、宗教等用於宣傳之物品。
  13. 旗幟不得攜入開幕及比賽場地。
  14. 哨子、氣笛(含氣瓶加油喇叭)、雷射筆等影響賽事進行或妨害他人觀賽之物品。
  15. 擴音設備、無線遙控玩具、無線電設備等干擾比賽電子訊號物品及任何專業攝錄影機。
  16. 除嬰兒車和輪椅、拐杖等無障礙設備外,電動機車、腳踏車、滑板、直排輪等 代步工具不得攜入。
  17. 所有動物,但服務性動物、工作犬除外,如導盲犬、緝毒犬、偵爆犬等。
  18. 任何由組委會認定可能干擾賽事進行,有可能危害場館之物品。
  19. 上述如係醫療人員、媒體人員、技術維修人員等所需攜帶之必備維修工具與物 品,或已獲准於比賽使用之物品,需接受安檢後方准予攜入。
  20. 禁止攜帶煙火、爆竹進入開幕及比賽場地。
  21. 禁止攜帶空拍機進入開幕及比賽場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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